明年起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或可转换
10月25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以下简称“转换业务”)试点,经营普通型人寿保险的人身保险公司均可参与,试点期限暂定为两年。
(图片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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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转换业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转换业务是指人身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自愿提出的申请,将处于有效状态的人寿保险保单中的死亡或满期给付责任,通过科学合理的责任转换方法转换为护理支付责任,支持被保险人在因特定疾病或意外伤残等原因进入护理状态时提前获得保险金赔付。
同时,《征求意见稿》配发了《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根据《规则》,进入约定护理状态,即罹患10种特定疾病,或者因意外伤害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第1至3级伤残,普通型人寿保险保单的被保险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便可申请转换业务。
如何进行转换?
《征求意见稿》提出适用不同人群的两种责任转换方法,即保单贴现法和精算等价法。
其中保单贴现法适用于申请办理转换业务时被保险人已进入约定的护理状态。该方法下,人身保险公司以身故保险金折价的方式,将原本在身故时才能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提前作为护理保险金给付给被保险人。
《规则》指出,人身保险公司使用保单贴现法开展转换业务时,应选取销售时未附加其他人身保险产品且保险金额平准的个人普通型人寿保险保单,且保单合同生效时间超过2年。使用保单贴现法进行保险责任转换时,被保险人年龄原则上应大于18周岁(含)。
精算等价法适用于申请办理转换业务时被保险人尚未进入约定的护理状态。该方法下,人身保险公司将人寿保险的部分保单价值作为转换基础转换为长期护理保险的保单价值,并以转换后长期护理保险的保单价值计算长期护理保险保额;在申请办理转换业务后如被保险人进入约定的护理状态,人身保险公司按转换得到的长期护理保险保额进行给付。
根据《规则》,使用精算等价法进行责任转换时,被保险人应处于健康状态,且年龄大于18周岁(含)。人身保险公司可基于风险控制的需要,合理设置申请转换业务的被保险人年龄上限。
约定护理状态判定条件是什么?
《规则》明确,被保险人进入约定护理状态的判定条件是其罹患10种特定疾病,或者因意外伤害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第1至3级伤残。
10种特定疾病包括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多个肢体缺失、严重脑损伤、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双目失明、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瘫痪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其疾病定义应当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保持一致。
关键词: 人寿保险